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;
(二)具有達到規定數量、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;
(三)具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、安全操作規程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、體育設施、設備、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;
(四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第七條 申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申請書。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名稱、住所,擬經營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,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、地址、經營場所等內容;
(二) 體育設施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說明性材料;
(三)體育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;
(四)社會體育指導人員、救助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;
(五)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;
(六) 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條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,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。
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實地核查,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。批準的,應當發給許可證;不予批準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由于游泳是一項高危性體育項目,所以 2014年5月1日,國家體育總局修改了游泳場所強制性標準, 對經營高危性體育項目的許可證申領設置的條件更加嚴格。為此,市體育局還專門制定了一個 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游泳項目實地檢查 (檢測)方法》,其中對游泳池池壁光潔度、游泳池色彩、照明、水深、警示標示水池扶梯、地面防滑度、救生觀察臺、救生器具、急救用品配備等都有明確標準同時,還要求救生員必須持有國家體育總局、勞動部門頒發的游泳救生員職業資格證書上崗。
檢測項目 | 檢測標準 | |
必測項目 | 摩擦系數、水面照度 | GB/T 22517.2-2008《體育場地使用要求及檢驗方法 第2部分:游泳場地》 JGJ 153-2016《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》 GB/T 4100-2015《陶瓷磚》(摩擦系數 附錄M) GB 19079.1-2013《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1部分:游泳場所》 |
泳池標識描述 | 游泳池規格和尺寸、泳池泳池池壁及池底、視線盲區、池面標識、出入水扶梯、水處理設備、排水設施、應急照明燈、兒童游泳池、疏散通道、廣播設施、公用電話、救生觀察臺、救生器材、救生員配置、管理制度、安全要求及警示、安全要求及警示 |